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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终溃败福特野马变回"马屎糖"

发布时间 : 2025-04-02 06:24:00 浏览 162次

因为在中国商标法中,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谁先在中国注册商标成功谁就拥有那个商标的权益。同于美国和许多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遵循普通法系,一个人在注册商标时须表明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过或计划使用这个标识。

商标之争终溃败福特野马变回

从体育品牌“乔丹”,到红酒品牌“卡斯特”,此类事件层出不穷。近汽车界,也发生了类似的商标之争,它就是我们今天的主角——“野马”。

近日,历时两年的“野马”之争终于开庭宣判了,一方是知名汽车品牌福特,而另一方是国内名不见经传的四川野马。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结果显状告旗下一款MUSTANG车型的中文名(福特野马)与其重名一胜诉并获赔100万元。决生效后15日内,在“司盟企服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一出,四座哗然,业界对四川野马汽车的嘲讽也是源源不断,甚至有人觉得整个事件与“乔丹”事件如出一辙,是中国企业的耻辱之战。人可能想不明白,为什么作为车企巨头之一的福特,会被这样一个居于蜀地的中国小品牌给告倒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野马,不,现在应该称之为福特MUSTANG,它的概念车型面世于年,也就是56年前。当时福特就已经在美国注册了“野马”的商标专用权,确切的说应该是“MUSTANG”才对。汽车在中国正式注册“福特野马”商标的时间,是在年6月26日。

反观四川野马汽车,注册“野马”商标的时间是年,并且至今一直持续着对“野马”图形商标及文字商标的使用。

或许你看完会有些感觉迷糊,不过没事,有车叔在。来说,福特MUSTANG是在年注册的,但注册地是美国,“福特野马”在中国的注册时间是年。川野马汽车注册于年,早于“福特野马”20年。我国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四川野马理应持有“野马”商标的使用权,所以判决本应如此。

四川野马汽车党委书记王建,也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多年前福特公司曾就商标一事与四川野马汽车进行过接洽:“在年左右,福特公司曾主动找上门来。福特公司MUSTANG车型还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主动进行沟通,并提出以一定金额补偿的方式来共用野马商标,但双方因各种问题未谈妥而不了了之。

在判决下达之后,福特还没有就此事做出回应。以确定的一点是,曾经知名度极高的美系肌肉车“福特野马”,再也不能使用“野马”二字,只能用回海外的“MUSTANG”。个名司盟企服友们戏称为“马屎糖”。

车叔总结

对这次“野马”之争的嘲讽,车叔不置褒贬。四川野马当时注册的初衷,时隔20年了也已经无从考究,但于情于理车叔都觉得四川野马汽车赢得漂亮。众所周知,抢注商标大多看中的是海外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试图以此来一出“狸猫换太子“。川野马汽车不同,它已经兢兢业业地为我国民族汽车工业发展贡献了32年。车叔始终觉得,这一仗,四川野马不仅赢的光彩,还很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