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单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5-04-03 10:40:00 浏览 165次
1.商标印制的审核制度在《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中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3条第4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的,商标印钢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2.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并造册存档。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2年。备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如实反映商标印制的情况,同时对于商标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有重要的保存证据作用。
3.商标标示出入库制度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商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此项制度,杜绝不法分子利用购买已有的废次标识,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从源头上进行商标标识的流通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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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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