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和商标
发布时间 : 2025-04-06 03:28:00 浏览 307次
1.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和权利属性不同
商标权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注册只属于商标注册人,他人不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商标:而地理标志不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它不是归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不属于某一特定的企业和某个具体的自然人单独享有,而是属于某特定商品特定原产地域的所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共同使用。?

2.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商标的构成要素通常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构成要素较为复杂.且主要是从视觉上的可视性进行强调。理标志的构成一般要求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较为简单。目前商标法规定可以用可视性标志来注册地理标志,但是,该可视性标志也一定要让人能与该商品的真实原产地相联系,如富士山的图案往往使人联想到日本,埃菲尔铁塔的图案通常使人联想到法国的巴黎等。地理标志不能作为普通商标进行注册,道理很简单,地理标志若作为商标注册不仅会降低商标的显著性特点,而且会造成地理名称使用上的不公平的垄断。
3.两者权利获得的前提条件不同,处分权的行使也不同
商标权的获得在许多国家都是以商标的注册为先决条件.注册商标权利产生于注册任何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违反他人的在先权利,一般都能够获得商标注册。商标不经过注册也可以使用,并也可能具用一定的声誉、一定的价值。不管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其声誉、价值都是以该商标的使用为前提的,即先有商标而后才可能产生声誉、价值。商标当然没有商标权可言。
而受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并非是先使用了某种标记或商标,而是其内在的质量或其他特征与特定的地域有密切的联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在广大的消费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享有了良好的声誉,因此,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已经非常有名气的某一特定的商品,并且其内在特有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与该特定的地域密切相关,注册只是对已经存在的这种权利的进一步确认。注册不是权利产生的前提,而是一种公示宣告、一种权利确认。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期满后可以续展。一旦不续展,这种商标就可能流入公共领域,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之。这种商标继续受到保护,权利人必须进行续展,尽管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的限制。往是与某一商品的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的,只要该种商品不消失,某种特有的生产配方不失传,符合固有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征,声誉良好,那么,该种地理标志就可能永远存在下去。
5.两者的标识作用不同
商标和地理标志均具有标示商品出处的作用.但是,商标主要告诉消费者该商品的生产者,以区别于不同生产者和服务者生产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理标志则直接标示商品的来源。诉消费者商品的原产地,以区别该原产地与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之间的不同。在同一原产地域内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者,只有在其生产的商品达到地理标志的质量等要求时方才可能被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于在同一原产地域内已经使用共同地理标志的不同生产者,要想区别各自的商品还必须靠各自使用的不同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记或其他生产经营的特点来区别各自的商品了。我们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尽管商标也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间接的,它取决于生产者的信誉。理标志一旦形成,在人们心目中就能够将其与该产品的质量和特点直接联系起来,换言之,地理标志能够直接起到标示商品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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