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申请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
发布时间 : 2025-04-06 05:12:00 浏览 121次
Q:什么样的标志或标识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A:《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Q:什么是申请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
A:《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
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对优先权的规定为:任何人或其权力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证书提出商
标的注册申请时,应以在六个月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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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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