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实务
发布时间 : 2025-04-06 10:32:00 浏览 138次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的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授权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人提交的书件不齐爸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合申请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商标质押登记的核准及其撤销、变夏1.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人不是出质商标合法所有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2.质押登记的撒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撒销登记;
(1)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
(3)质押合同无效的。
3.质押登记的变更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偾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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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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