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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胜过一系列商标搭便车行为

发布时间 : 2025-04-07 06:48:00 浏览 137次

市鲁南区洪涛家用电器经销处(洪涛经销处),浙江日普电器有限公司(日普公司),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飞龙)公司),商标为丁姓的人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西门子胜过一系列商标搭便车行为

省高级人民法院下令宏涛经销处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侵权冰柜产品。

西门子,日普公司和飞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涉及的产品,并停止使用“西门子世纪”和“海南西门子世纪电气有限公司”。

业活动中;海南西门子更改其商标名称,不得包含与“西门子”相同或相似的词;海南西门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和丁先生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的赔偿和合理费用,洪涛经销处赔偿50,000元的损失。

子公司是商标G683480“西门子”和商标G637074“SIEMENS”的商标持有者。

西门子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主要生产和加工家用电器及配件。

公司负责制冷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子公司发现,洪涛经销处出售了标有“西门子世纪”和“海南西门子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的冰箱。

西门子世纪”则主要用于冰箱的侧面。

西门子授权日普公司销售标有“SIIXMZ”品牌的冰箱。

授权飞龙公司加工和生产包含“SIIXMZ”品牌的冰箱。

经销处从日普公司购买了“SIIXMZ”冰箱。

西门子公司以唐先生和上述四家公司侵犯了其“西门子”商标的专有权为由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名被告共同辩称,丁是7267867号“SIIXMZ”商标的权利持有人,西门子自2014年9月起退出了家用电器领域。

他们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审理,唐山法院认为,未经许可,在海南西门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西门子”字样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丁先生是7267867号“SIIXMZ”商标的所有者,但他并未涉嫌生产或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因此,他不应对赔偿负责。

经销处提交的证据证明,本案中出售的产品来自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满,西门子公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丁某是电器行业的商人,将“西门子”商标注册为商标,成立了海南西门子,并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使用该商标的明显名称,以恶意误导社会。

提供产品来源,并与三家公司一起构成商标侵权。

经销处作为该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人,也构成商标侵权。

到相关商标的较高声誉,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众多,销售区域广阔,侵权时间长和明显的恶意,一审判决的十万元损害赔偿数额太低,应予纠正。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