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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声音商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 2025-04-11 03:00:00 浏览 183次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它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注册声音商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须满足显著性要求

所谓显著性,即声音商标必须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意味着声音标识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有显著性,公众一听到该声音就能马上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

例如,每晚7时整,人们打开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段浑厚、激昂的乐曲传来,不用他人说明,人们便知道是《新闻联播》节目,这就将中央电视台的该栏目与其他电视台的同类新闻栏目区分开来,起到区分电视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这个声音就可以注册声音商标。

此外,声音自身的内容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越不紧密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

例如,将猫的叫声注册在宠物饲料上显著性极弱,但如果注册在家居建材类的商品上就可以认为具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指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在特定商品和服务上的使用及广告宣传而被市场认同为具有识别能力,从而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排除消极条件才能注册

所谓消极条件,即声音标识出现一些特定条件时不得注册为商标。

01通用性声音不能注册

仅体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类型的,在行业内已经司空见惯的声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将婚礼进行曲注册在婚庆服务上,将“顾客是上帝”这种声音注册在租车行业都是不行的。

02功能性声音不能注册

该声音是商品或者服务在正常使用或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例如,把鼓点声用在乐器上,把摩托车引擎声用在摩托车商品及其维修服务上,再如门铃的“叮咚”声、键盘的敲击声、照相机拍摄时的快门声,都不能注册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

03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声音不能注册

如鬼哭狼嚎、厮杀等带有恐怖、暴力或色情因素的声音,“我们恨化学”等对青少年有误导倾向的声音都不得注册为商标。

04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不能注册

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不得注册;声音中包含已有音乐作品的片段,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注册。把他人已注册的文字、拼音、英文的读音用在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是不行的。

声音标识想要注册为商标,除了须满足上述实质性条件,还须按照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合法的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