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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注册商标补贴规定

发布时间 : 2025-04-16 02:56:00 浏览 144次

商标补贴:《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4﹞16 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发展 资金补助。

东营注册商标补贴规定

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的第一申请 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及其 子公司、分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条规定:发展资金仅对新取得注册商标给予 补助,对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补 助。

条规定:取得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 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 500 元,每年补助总 额最高不超过 1 万元;每件司盟企服商标补助 10 万元。

条规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 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 1 个国家补助 2000 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 的国家数量计算), 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条规定: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联盟成 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补助 2000 元, 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 1500 元,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条规定: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获得发展资金补助的申请人,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