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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 2025-04-16 07:06:00 浏览 122次

商标被注册的前提:具有整体的显著区分性。商品34类,服务11类。

商标的本质功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显著区分性)。

商标注册是怎样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通用名称(例如钢笔)和描述性标志(用于羊毛衫的“温暖”)一开始都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但描述性标志若经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在消费者逐渐意识到该描述性标志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时(即获得了“第二含义”),能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例如用于牙膏的“两面针”商标,两面针本意是一种中草药名称,是牙膏的成分之一。

相对禁止条件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基于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例如,三头剃须刀立体形状。

3.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例如,鸡心项链立体形状。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都可以构成立体美术作品或外观设计。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例如“长安”具有长久平安之意,可以注册为汽车商标)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人无自用权(自己能否使用,取决于其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与有无取得“商标专用权”毫无关系)一说,而是排他权。

商标的使用:为维持商标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应当是真实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不能是应付使用义务的象征性使用,并且使用行为必须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将带有注册商标的饮料作为衣服的赠品免费提供购衣者,以促进对衣服的销售,这不存在对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撤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难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侵权。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