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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中的错误陈述会再次困扰我的商标注册吗

发布时间 : 2025-04-21 07:04:00 浏览 128次

一般而言,《商标法》(RSC1985,cT-13)第18条列举了四个使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

商标申请中的错误陈述会再次困扰我的商标注册吗

(1)在注册之日,该商标不可注册;

(2)提起诉讼时该商标不再具有独特性;

(三)商标被放弃的;

(4)注册申请人不是有权获得注册的人。出决定时,援引第二和第三依据的程序使注册无效。从第一和第二方面对无效性提出的成功挑战将导致注册从头开始无效。像从未发生过注册。

正如联邦上诉法院最近在ConciergeConnectionInc.诉VenngoInc.案(2015FCA215)中的判决所确认的那样,加拿大法院又提出了另外两种情况,导致注册从头开始无效,这两种情况均与向美国商标局作出的错误陈述有关申请商标或获得注册的过程,特别是以下错误陈述:

(1)故意和欺诈性的虚假陈述;或

(2)对注册至关重要的无辜的虚假陈述,即在没有陈述的情况下就无法确保注册的意义上。

但是,对于注册“基本”的那些“无辜”虚假陈述到底是什么呢?最初,此类错误陈述被认为仅限于《商标法》第12节中列出的那些事项,该节确定了不被视为固有可注册的商标类型;例如,仅主要是名称或姓氏的标记,清楚地描述性标记,通用标记以及与已注册的标记混淆的标记。没有无误的虚假陈述,第12条的障碍将是无法克服的,则该注册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

联邦法院在联合电信通信公司诉贝尔加拿大(1995),61CPR(3D)12(FCTD)发现错误陈述,其在这种情况下,涉及一项“到注册根本”商标一个的基础上获得的登记虚假的使用声明(如果根据建议的使用基础提出申请,则在申请人提交声明开始对所申请的商品和/或服务进行使用之前,不会进行注册)导致注册无效从头算起。

在Unitel中,注册人实际上实际上从未在加拿大将注册商标与任何所申请的拟议使用服务一起使用。法院认为,不论申请人的意图是什么,使用的声明都是虚假的,而且欺诈和欺骗的意图都不是必要的要素。指出,由于“但对于”虚假申报登记就不会发出,这是从根本上注册,使注册无效从头开始。

在PetroleosMexicanos诉IntermixSA(联邦法院文件T-2160-12,未报告)中,Russell法官同样认为注册从头开始无效,因为注册人在注册之前并未在申请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该商标。

然而,随后在ParfumsDeCour,Ltd.诉Asta(2009),71CPR(4th)82(FCTD)中的判决中,Unitel的广泛持有似乎有所区别。使用声明时,部分但不是全部货物。裁定,尽管使用声明有误,注册人在事先对注册进行了自愿修改。效开始之日起,移走在提交申报单之时未实际使用的货物,便已完成注册。法院指出,在“虚假陈述”无辜且真诚的情况下,有机会对注册进行修改。种情况下似乎关键的是,在提起无效诉讼之日之前,已对注册进行了修改,以删除相关商品。

最近的PacificWesternBrewingCompanyLtd.诉CerveceriadelPacifico案,2015FC1078[“PWB”]一案可能进一步扩大了“基本”错误陈述的范围,包括错误的首次使用日期。WB中,PacificWesternBrewing声称Cerveceria的注册商标PACIFICO是无效的,因为所声称的在基础申请中的首次使用日期是错误的,因此所产生的注册(将近30年前发布)是无效的。法院的马丁诺(Martineau)法官确实概述了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中的错误陈述可能会导致从头开始。他没有确定首次使用的日期错误是否可能是无效的“基本”错误陈述。在MirandaAluminiumInc诉MirandaWindows&DoorsInc,2010FCA104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裁定,首次使用的索赔日期可能不准确,不会造成注册错误,尤其是因为例如,实际使用已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开始。

同样,在WCCContainersSalesLtd诉Haul-AllEquipmentLtd案,2003FC962中,联邦法院裁定,在申请中,关于在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年限的无辜歪曲也不是一种歪曲。册”的“基础”,因为在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仍在使用该商标。

联邦法院同样驳回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在提出申请后添加或更改的主张是准确的,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添加或更改申请基础可能是无效的“基本”错误陈述。oorsBrewingCompany诉Anheuser-Busch,LLC案,2014FC716中。ors辩称,联邦法院在Thymes,LLC诉ReitmansCanadaLimited,2013FC127中的裁决具有效力,该裁决认为,商标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拒绝注册:该商标的申请是基于使用和注册在国外的要求,但是在国外开始使用后加拿大申请的提交日期–意味着仅基于申请的使用而发出的注册以及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添加的国外注册必须从头开始无效。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不管百里香书中的决定如何,如果声明在作出之日是准确的,那都不是“错误陈述”,因此也不是无效的理由。oors中,Anhesuer-Busch提出的其在加拿大的商标申请中使用GRABSOMEBUDS商标的原始主张是正确的。在增加了在国外使用和注册的要求之日,Anhesuer-Busch实际上已经开始在国外使用–因此,没有“错误陈述”,并且该注册被认为是有效的。

判例法强调了在提交和修改申请以及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向商标局作出真实和审慎声明的重要性。法院采取的不同方法,申请人应在要求保护哪些申请理由作为申请基础,要求首次使用的日期方面格外小心,并应确保从那时起存在支持此类要求的事实。索赔的日期。关于使用声明,申请人应确保在提交声明之前已开始实际使用所要求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或者应在提交之前删除未使用的商品和/或服务。声明。

有趣的是,一旦《商标法》的修正案生效(现在预计将于2018年生效),判例法将如何发展并被认为是“基本的”错误陈述。案删除了申请的特定申请基础–在新制度下,申请人将仅在加拿大使用或打算使用该商标。在申请提交之日之前没有使用或无意使用的注册,我们的法院将如何认定其无效?我们的法院是否会认为使用或使用意图的证据(例如使用或具体的使用计划)以某种方式成为获得注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