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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吗?

发布时间 : 2025-04-27 00:39:00 浏览 134次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公布在先商标的申请。然而,许多人会发现,这显然是他们的申请时间在先,为什么对方注册成功?这是因为商标注册有特殊情况,即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你知道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吗?

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此后在《商标法》中也体现了优先权这一概念。

在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关“优先权”的内容。根据本条第一款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则称为优先权日。

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商标注册申请在中国提出日期的限制,但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限制,即商标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统治国家。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申请日期先丢失,后丢失。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了享有优先权的其他情形。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国际展览商标的临时保护措施。

但是,我们要记住,商标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的优先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书副本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的副本。第十六条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的商标的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览日期等证明文件的。未按照规定作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能享受优先日期保护。

如果没有优先权原则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在几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如果他不注意,某个国家的商标就会被其他国家抢先,使他不能在该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优先权的存在有效地减少了跨境商标优先权的现象,对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和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