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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的新动向

发布时间 : 2025-05-15 00:40:00 浏览 175次

《商标法》需要重新修订,这一点已在我国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在于怎样修订。

1994年以来,我国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过四次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重要问题做了专题调查和研究。还邀请了部分外国专家介绍经验。《商标法》的修订目标已经基本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强化《商标法》的操作性,使之更能适应商标工作的现实需要;取消对主体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保护客体;理顺《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关系;把目前仅由行政规章调整的集体商标等内容提升到《商标法》中来;充实实体性条款,完善确权程序,增加查处手段,加大处罚力度,优化商标法的逻辑结构;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加强国际条约的域内化;理顺商标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

商标领域的新动向

与此同时,我国还面临着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如何将有关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问题。回归前《巴黎公约》曾通过英国适用于香港。回归后,自然不宜再通过这样的途径。我国于1997年6月6日致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巴黎公约》的适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英国政府也于1997年6月16日致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声明1997年7月1日起英国政府将停止对因《巴黎公约》适用于香港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国加入或签署的其他国际条约如何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和解决。

1997年6月6日,我国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下称《协定及其议定书》),尤其是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申请将延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变该状况而可能采取的措施尚在研究。解决办法出台,我们将及时通知所有成员国有关协定及其议定书何时和以何种方式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