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能有地名吗?
发布时间 : 2025-05-16 11:30:00 浏览 231次
《商标法》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日常生活里,我们又能经常看见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天津灌汤包等一系列带有县、市级甚至是直辖市地名的商标。或是"平凉金果”、“德庆贡柑”、“平谷大桃”、“金华火腿”等农产品上的标志。其实,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为地理标志出现。那么商标注册不能有地名吗?来和司盟企服知识产权小编了解一下!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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