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 : 2025-05-23 05:28:00 浏览 169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商标评审人员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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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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