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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应用作商标

发布时间 : 2025-05-24 09:28:00 浏览 174次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哪些标志不应用作商标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骗人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标志,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用户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认证标志,是指由具有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2.但是,下列商标,未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明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缺乏鲜明特色。

3.禁止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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