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管理
发布时间 : 2025-06-17 01:36:00 浏览 124次
(1)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对3年连续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局请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2)使用注册商标,不标明注册标记的。法第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标记使用方式;注册标记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商品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3)使用商标商品粗制滥造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3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商标撤销其注册商标;
(4)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人双方要签订专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将合同一般应具有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措施以及有偿使用的费用的付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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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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