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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不能注册,怎么才能构成使用?

发布时间 : 2025-06-17 08:08:00 浏览 130次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不能注册,怎么才能构成使用?

那怎么才能构成使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指什么?怎么判断呢?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无论是商标注册、商标存续还是商标侵权行为,都涉及商标使用问题,因此,商标使用贯穿于商标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

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其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