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的一些想法
发布时间 : 2025-06-18 07:12:00 浏览 150次
根据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由强到弱,一般将商标分为以下四类。类臆造性商标,例如“腾讯”、“华为”等被创造出来,词汇本身并无含义的,这种“生”而为商标的标识,显著性最强;

第二类任意性商标,“小米”、“苹果”
作为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的过程中,最让人头疼的莫过于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商标的审查。商标属于上述两类型商标,还是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在判断上是有一定难度的。每个人不同的人生经历和擅长领域,因此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也属于“自由心证”,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而且都能形成一般的自洽。商标的显著性,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首先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从一般公众的层面去判断商标是否能够起到足够的区别的作用。纯文字商标——“橘生山海间味道自然甜”。字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一句广告语,并不能使一般消费者去识别在果蔬产品上商品的区别和不同,因此缺乏显著性;其次是要站在经营者的角度,去判断商标能否与其他同类别的经营者产生区别,并且对于相同类别商品的经营者产生不良的影响或者是使商标拥有者产生不当的竞争地位。“SEEP”这个商标申请在12类运输工具上,经查询该文字含义为“水路两用吉普车”。该标识成为注册商标,那么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经营者相较于该商标使用人,在一般的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该件申请也以一般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驳回。
商标注册代理的显著性作为商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属性,贯穿了商标的产生、保护和消亡整个过程,它在商标领域中居核心地位。作为一名商标审查员,我们在商标审查的平时除了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对于新兴的经济科技文化领域也要有所涉猎,从而更好地为商标申请人服务,为商标事业的繁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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