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对正当使用行为进行认定
发布时间 : 2025-07-05 00:00:00 浏览 138次
(1)正当使用的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包含以下标志的商标有可能面临被他人“正当使用”的问题: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B、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别的标志;C、地名。由于含有以上标志的商标独创性较差,显著性较弱,并且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允许他人正常使用。显著性较弱的其他情形的商标,比如长城“牡丹”,就不存在他人正当使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地名问题。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也包括县级以下的乡、镇、村落的名称,还包括一些山川、河流、地貌特征的名称。商标法》允许第一类地名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具有第二含义)下注册,同时无条件的允许第二、三类地名注册。这些地名在注册后,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正当使用的方式,《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他人正当使用的方式。一般的理解,以这些标志本身常用的方式去使用,就是合法的正当使用方式。商品上正常地使用商品名称、图形和型号;在商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正常的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在商品上和广告中合理地使用地名,都应当属于合法的正当的使用。不能将这些标志用颜色、字体、文字的大小等方式突出出来,不能使之成为商标形式的使用,更不能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方式完全相同,否则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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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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