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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的判断标准(二)

发布时间 : 2025-07-10 09:20:00 浏览 120次

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在考虑的范围内。

这是因为在注册程序中的近似性判断只与是否允许相关商标的注册有关,无法预测申请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会以怎样的方式、在何种范围内使用商标。申请商标在注册之前的使用因交易渠道和市场存在较大差异而不可能导致混淆,不会损害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注册后仍可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和范围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而与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并不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混淆的判断标准(二)

需要注意的是: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双方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渠道与市场区分对于判断的是被告特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权,并不考虑被告以其他方式和不同范围使用商标的可能性。

如果被告没有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则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考虑因素之一,就是双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渠道和市场区分度。这方面的差异过大,以至于双方各自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群体几无重合,则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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