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发布时间 : 2025-07-23 04:00:00 浏览 129次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Ⅱ0条的规定。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时,首先应注意其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记或颜色组合是否违反了此规定,如果违反了该规定,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其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或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第48条规定,如果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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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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