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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盟干货

[转载]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发布时间 : 2025.07.27 18:40:00 浏览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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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要说明

商标人在注册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提供注册商标在三年内使用的相关证据答辩。

[转载]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明材料。

主要材料包括: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二)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三)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二)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4.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5.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三)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四)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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