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申请商标时要注意
发布时间 : 2025-07-27 11:44:00 浏览 113次
1、带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性质的标志;
2、具有欺骗性,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4、其他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 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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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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