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 : 2025-08-04 02:00:00 浏览 157次
此处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司盟企服络域名权、自然人肖像权、自然人姓名权等。

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注意避免与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身的合法在先权利时,也要懂得及时行使商标法赋予的商标异议权和争议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对他人申请商标尚未获得注册的,及时提出商标异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议人
(
在先权利人
)
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在异议书中写明具体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二是对他人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及时提出商标争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0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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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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