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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5-08-04 07:28:00 浏览 176次

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计划的规定是什么?许多读者可能不太了解,但是以下原因司盟企服

小编解答。

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工商标字〔2009〕182号

第一条商标为充分发挥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质量的,提出质量的人和提出质量的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商标局注册质量。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质量人共同提出。人和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国没有常住所和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应委托代理机构处理。

第三条注册商标进行专用权的权利登记时,质量高的人应该和登记在同一商品/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权利登记。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应当注明质量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用权的权利登记,权利应当经人民法院检验,提交冻结文件

(五)其他不符合质量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标局应取消登记

(一)发现为本法第8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被取消的;

(三)出质注册商标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进行登记的;

第十条变更质权人或者质权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变更质权合同保证的主债权额,当事人可以用以下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证明复印件;

(三)关于变更注册事项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元《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或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人质名(姓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进行注册者名义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质权人双方在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前,应当具有以下文件申请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元《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或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质量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量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商标局返还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或者重新发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有必要取消专利权的质权登记的,质权人和质权人双方可以持有下列文件申请注销

(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质权登记解除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证明书

(4)元《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或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满,其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丢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重新发行。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书,由有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质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施本规定之日起,废除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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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是什么的内容介绍,对于经营者来说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商标通常是消费者对于这个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认知及认可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