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商标自愿注册原则
发布时间 : 2025-08-07 00:48:00 浏览 159次
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988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规定,依照当时的《商标法》第5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在其第4条中规定:“商标法第6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据这一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013年《商标法》吸收了该条规定的内容,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调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表述。《商标法》第6条已经作了如此明确的规定,所以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就删除了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确定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1988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类别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曾经有过两个,一个是烟草方面的,另一个是关于药品的。烟草制品的强制注册问题是由《烟草专卖法》规定的。
1983年11月1日施行的《烟草专卖条例》第16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992年1月1日施行的《烟草专卖法》取代了上述《烟草专卖条例》,该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法现在仍然有效。药品的强制注册问题,1985年7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41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990年第一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取消了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而2001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也未对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再作出新的调整。药品已经不再实行强制注册,目前,我国只强制烟草制品进行商标注册。所述,我国商标注册原则严格意义上来说是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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