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原则
发布时间 : 2025-08-08 00:56:00 浏览 187次
(一)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其使用人也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能够满足商标使用人在运用商标策略方面的不同需要,更加贴近市场,如对一些短期的、自产自销的小商品进行商标注册就无必要,这样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商标法》第6条还规定了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强制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上凡使用商标的,必须注册,不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原则主要针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民众健康的商品,若不强制注册,即会被鱼龙混杂地大量生产投入市场,危害群众健康。目前只在极少数商品上采用强制注册的做法,如《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是同一天申请,实行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原则。商标法采用该原则的立法原意是,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容易操作,同时,也可以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对商标专用权起到稳定作用。则是对先使用该商标的人合法权利保护不利,但综合考虑,申请在先原则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能够排除商标注册管理中的诸多难以操作的因素,在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上更有效率。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新增加的一个商标注册原则,其立法旨意在于: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须通过诚实信用这个帝王条款制约申请在先原则。来的商标注册实践表明,申请在先原则过度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其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的特性为商标抢注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大量的商标在合法的名义下被恶意抢注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不仅造成真正商标使用权人的较大的损失,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使行政审查成为必然,有利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保障了正常的行政审查秩序。
(四)优先权原则
这是我国履行对《巴黎公约》承担的义务而确定的一项原则。《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巴黎公约的某一成员国首次提出某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从该申请日算起的六个月内,再向其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这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均可以该申请日作为评定商品商标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这种优先于其他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被称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人被称为这项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权利人或简称为优先权人。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为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专门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增设了优先权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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