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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第二含义商标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

发布时间 : 2025-08-10 20:24:00 浏览 263次

第四,对描述性标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之审査规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描述性标识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应以相关消费者是否将其视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作为标准,在证据认定上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直接反映消费者对该描述性标识看法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中的消费者个人证词及消费者问卷调查,应当谨慎对待,特别需要分析是否能够反映相关消费者群体对该标识的看法,可以适当借鉴美国商标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消费者实际混淆".

美国和欧盟第二含义商标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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