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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发布时间 : 2025-08-19 08:08:00 浏览 203次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册商标在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即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徼、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了上述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因其行为与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同,所以基本上应与使用注册商标实施此种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执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作如下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外,并处以罚款,罚款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取利润的两倍以下计算;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