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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共性

发布时间 : 2025-08-22 02:00:00 浏览 178次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共性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特殊标志也不得与他人权利相冲突《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标志进行类似商标的行政管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1)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2)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