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商标的构成(2)
发布时间 : 2025-08-29 08:08:00 浏览 154次
上,美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思路也是一样的,在“fish-fi”商标纠纷案中,虽然它在字形上与“fsh-fry”不同,而且在字典中也找不到该词汇,但消费者一眼就可以看出它是后者的变体,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变化没有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足以区别于后者含义的印象,因此美国第五巡回法院认定它属于描述性商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并不意味着只有该标识的所有含义都属于描述产品特征时,才能认定它构成描述性商标。
这一点,欧盟法院在“Doublemint”商标申请案中阐述得非常清楚。
初审法院认为,只有在一个标识使得公众“直接且不假思索就能发现对相关产品特征的描述”,该标识才是描述性的,而“Doublemint”可以做两种不同的解释:“两倍数量的薄荷”和“两种口味的薄荷”,这使得相关公众不可能不假思索就能从该商标中发现对口香糖特征的描述,因此判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盟法院在上诉审中否定了该思路,认为只要该标识有一种可能的含义描述了相关产品的特征,该标识就不应当被获准注册。
《欧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1款第(c)项[即《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c)项]针对的不是“完全描述性”的标识,而是那些完全由具有描述商品特征能力的标识构成的商标,仅仅具有其他的非描述性含义,对认定该商标具有描述性没有实质性影响。
上,这种逻辑应该很好理解,例如常见的英文词汇“Pen”,最常见的解释至少有三种“一种用墨水或类似液体进行书写或绘画的工具(即‘笔’)”、“雌天鹅”和“圈养家畜的围栏”,显然不能因为“Pen”存在“笔”之外的其他含义而可以在笔相关的产品上申请为注册商标。
个角度来说,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即如果地名具有了其他含义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实际上是不科学的。
即便存在其他含义,如果消费者在特定产品上看到该标识后会将它与产品的特征联系在一起,也不应当获准注册。
“长寿”虽然在作为地名之外还存在其他含义。
果使用在鱼产品上,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这些鱼产于长寿湖,该标识应当被认定为描述性商标。
上一篇
商标申请人如何申请商标优先权?下一篇
商标需要多久才能注册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