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
发布时间 : 2025-08-30 01:28:00 浏览 175次
(1)对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应当事人申请启动撒销程序,而不是依职权主动撒销。

(2)在异议、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能以请求受保护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作为抗辩事由。
(3)没有就维持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做专门的规定,应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即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列使用方式属于平行关系,商标仅被用于广告宜传也满足要求。中,商标注册人只要按规定期限向商标局提供了在撤销申请日之前3年内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即便仅有广告宣传,而没有实际销售方面的证据,也可以维持其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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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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