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的转让行为
发布时间 : 2024-09-21 01:12:00 浏览 362次
(一)转让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二)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
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三)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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