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著名商标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 : 2024-09-24 09:28:00 浏览 258次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第三,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如《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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