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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标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 : 2024-12-17 04:08:00 浏览 225次

如果我们不是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的商标转让,那么可要留心签订商标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的问题了,不然到时候赔了夫人又折兵,买来的商标有问题,最后还要背上法律的风险,这就太得不偿失了,所以在签订之前,这些注意事项一定要记得检查。

签订商标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一、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商标转让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二、商标转让合同常见法律风险

(一)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商标转让合同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商标转让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二)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