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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商标注册证的转让问题

发布时间 : 2025-01-02 08:32:00 浏览 182次

公司商标注册转让的含义和原则是什么

注册商标

缺乏商标注册证的转让问题

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本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为协议转让。在本条规定情况下,明确协议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的注册商标涉及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商标权

立法采取此种办

法的有

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采取折衷方案,该公约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依照某个成员国的法律,商标转让只有连同该商标所属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则只需将该厂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带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在该国制造或销售的独占一起转让给受让人,就足以承认其转让为有效,而无须将位于该国以外的那些企业或营业同时转让。

对此,我国商标法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商标实践,尽管连同转让原则对消费者识别商标、选购商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交易中,转让商标并非都与营业一起转让,许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的营业转让证明不过是形式而已,执行并不严格。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根据本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

商标注册

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近年来,我国工商业取得蓬勃发展同时政府也提出对于打造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要求,商标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进入市场走向国际的“身份证”、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的“防弹衣”,所以应该不断调整政策增强实施商标战略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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