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如何才能在中途撤回?
发布时间 : 2025-01-22 10:08:00 浏览 189次
商标转让只有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之前,才能申请撤回,并且申请人还需要书面说清楚理由,但是撤回申请之后,申请人就不能再用一样的事实或者是理由来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转让的相关法规:
1、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递交商标转让撤回的申请时间最好是在商标管理局下发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
如果双方达成了共同撤回意愿,并向国家商标局予以确认,那么就可成功地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一旦撤回之后,申请人就不可以再用相同的原因来提出再一次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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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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