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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无效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5.04.17 10:00:00 浏览 95

司盟企服官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的规则,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请求。但是,以下几种状况转让行为无效:

商标转让无效的行为有哪些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状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请求,或该注册商标接连三年停止使用的;

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私行改动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私行进行改动。私行进行改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维护。

3、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自行改动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改动手续的。注册人的称号、地址具有唯一性和断定性的特征,是断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改动。私行改动的,不受法律维护。

4、对可能发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产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简单引起混杂和误认。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杂和误认,法律规则:对可能发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没有同时转让的。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应当同时转让,不然,简单给消费者形成混杂与误解,丧失维护商标专有权的含义。因而,法律规则,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应当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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