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电筒商标转让应该怎样选择类别?
发布时间 : 2025-05-16 10:45:00 浏览 175次
手电筒简称电筒,是一种手持式电子照明工具。一个典型的手电筒有一个经由电池供电的灯泡和聚焦反射镜,并有供手持用的手把式外壳。
虽然是相当简单的设计,它一直迟至19世纪末期才被发明,因为它必须结合电池与电灯泡的发明。在早期因为电池的蓄电力不足,因此在英文中它被称为"Flashlight",意即短暂的灯。

在商标分类百科查询中我们可以得知,这45类商标分类中,手电筒商标属于第11类。其中包括照明、加热、冷却、蒸汽发生、烹饪、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和设备。
第1101小类 -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灯泡110021,电灯泡110022,弧光灯110023,电灯110024,灯110040,灯罩110042,白炽灯110043,手电筒110051,弧光灯碳棒110072,玻璃灯罩110091,照明用放电管110111,灯光漫射器110118,电灯灯头110122,照明设备和装置110130
第1102小类 - 喷焊灯
第1103小类 - 汽灯,油灯
手电筒因为其体积小、易携带,自从发明运用以来就收到在外出行人们的青睐,即使时间在变,手电筒的市场需求也没有大的变化。假设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可以在司盟企服商标网站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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