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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转让象征性使用面临的困境需要怎样改善

发布时间 : 2025.07.11 17:03:00 浏览 92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在商标局申请注册或者转让双方的商标转让交易,但为了克服其中注册的弊端,同时规定了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为规避这一撤销制度,部分商标权利人仅对其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此类情形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天津商标转让象征性使用面临的困境需要怎样改善

商标使用的外在客观做了说明,包括各类商业活动;主观的层面,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指能够实现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行为。而商标的象征性使用是达到了客观标准层面的要求,即有相应的商标使用,但是没有达到主观层面的要求,即并没有在市场流通领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②实务中的现实困境

商标撤销案件中首次提出象征性使用概念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第1240054号“大桥DAQIAO及图”案件。

其判决书中写道“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判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

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提出了“综合考察”,但是综合考察的外延较为模糊,在个案中并不容易实现理性衡量。

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130号行政案件中,第三人曼斯特公司提交有三份证据,虽然法院认定了该三份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但指出仅凭这三份证据难以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已达一定规模,并认为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缺乏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

而在欧盟著名的“海蓝之谜科技公司诉高马赫案”中,欧盟法院对真正使用进行了解释说明,高马赫公司于1988年、1989年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海蓝之谜科技公司需在化妆品和类似商品上使用“La Mer ”商标,因此于1998年3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的“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

之后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高马赫公司在五年内,曾经授权 Health Scope Direct 公司使用“Laboratoire de la mer”在英国出售化妆品,而至于高马赫公司仅出售了几百英镑商品的事实,法院经审查发现,仅出售几百英镑并非高马赫公司为保留商标而使用,而是因市场的配置等因素有关,是一种市场的失败。

上述两个案件,判决中都指出商标的权利人是小规模经营,但两个案件却有着相反的结果。类似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有形的客观证据与无形的主观意思会形成天然的屏障,中间的连接非常模糊,进而阻碍商标是否是象征性使用在实务中的判断。从实践操作来看,主观状态的判断远比客观指标判断来得困难,常常需要将其客观化,以相应的具体指标来衡量,因而也不存在适用的简便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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