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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商标权质押登记工作的好处

发布时间 : 2023.06.28 14:44:53 浏览 1037

在实践中,开展商标权质押登记工作难度大,原因包括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经济交往欠缺活跃、法学界对商标专用权设立质押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研究少等。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那么开展商标权质押登记工作的好处?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开展商标权质押登记工作的好处

(一)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权质押贷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

(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成长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

(三)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使中小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商标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举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签约仪式。2家民营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从湘潭市银信部门获得了1150万元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湘潭推广应用后,受到了企业、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欢迎,现在不仅在湘潭市形成了全社会尊重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良好氛围,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此种贷款,甚至吸引了部分外地商标权持有人专程来湘潭咨询或申请贷款;而且逐步产生了外部扩散效应,同时出现了中小金融机构向分支机构指导推荐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向上级主动申请增加信贷质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人民银行总行重点研究推介等多种创新互动行为。体现了中小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效能和活力。受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转化能力提升的影响,湘潭市经济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必须是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才可以质押,即注册商标+能够转让;其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合同形式均为无效;再次,必须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采取登记生效原则,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质押合同无效;最后,商标权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过质权人同意可以许可使用。

开展商标权质押登记工作的好处

二、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推行难的现状

尽管我国《担保法》对“商标专用权质押”有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以商标专用权设定质押的实例并不多见。其中原因有三点:

(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经济交往欠缺活跃,而一般情况下传统的担保方式已足够发挥效用,这样的大环境首先制约了商标专用权的广泛应用。

(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我国自1982年8月23日通过《商标法》至今,也才短短20多年,比起其他担保方式,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商标的法律意识没有广泛地深入人心,还有很多人对商标简直是一无所知,对商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以前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申请注册商标,因此限制了商标的发展。到1989年,我国连一个驰名商标也没有。拘于这种情况,我国决定鼓励企业创品牌,但是法律本身规定非常原则,加上企业的商标意识浅薄,特别是对商标专用权这样拥有巨大财产价值及其利用渠道的认识不够。

在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后,在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由此可知,自然人也可申请商标注册,因而扩大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范围。从此我国每年商标申请量剧增,据统计:2002年商标申请量为30多万件,2003年商标申请量为45.2万件,2004年达到76.2万件,2005年则达到83.8万件,商标申请量连续四年世界第一。截至2005年底,我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49.9万件。申请人资格放开,将会加快商标意识深入人心的步伐,也为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法学界对商标专用权设立质押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几乎没有人涉足。在书店、图书馆等几乎找不到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论述。

三、商标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一)无法回避的估值风险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其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贷款人通常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

1、财产自主性及有效性不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存在依赖于对法定条件的满足,而这些条件是否完全满足却可能随时被质疑。

2、财产现价与未来价值存在较大差别。

3、财产收益无从测度。商标专用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可转让性)是不同的。商标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所有者、管理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或生产流程。质权人可能并不具备同样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

4、不同的权益难以分割、界定。商标专用权质押,是商标权益质押,还是商标专用权所蕴含的特许使用费抵押,很难区分。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美国和加拿大动产担保制度非常成熟,建立了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

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担保协议方式以知识产权做担保,涉及的担保权益体现为一种特定权益。在解决优先权争议问题方面,商标法的规定比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要少得多。针对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以上两国已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成文法的形式建立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登记系统,系统支持在线搜索功能。担保权益登记系统应适用于包括所有转让,授权或者应用授权的权益,无论这些权益的取得是基于让与还是许可。系统严格按照登记优先(即登记在先者享有优先权)规则确定其优先权,登记的让与优先于未登记的让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商标质押或商标许可使用权质押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商标权质押融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发展目前并不广泛。因此,选择使用商标权质权进行融资有一定的风险。了解商标权质权融资中的风险有利于我们正确融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在进行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中蒙受损失,请及时联系中顾法律网的在线律师,我们会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您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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