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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三商标时,企业可能陷入哪些误区?

发布时间 : 2024-10-19 02:18:00 浏览 354次

首先,商标撤三并不是说只要被提出就会被撤销商标权,如果企业有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并非这个证据是符合根本的要求的使用证据,那么企业的商标还有被保护的机会,那么什么证据可以使用呢?

在撤三商标时,企业可能陷入哪些误区?

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的话,很难作为具体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还需要其它佐证。

产品检验报告:由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合同: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不过,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商标证据也要符合要求,如果企业擅自更改商标,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符,那么这些证据根本就无法帮助企业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