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如何举证?
虽然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商标注册人就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应当规范,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图样。在现实中,确实有不少企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的核定标识不完全一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指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2、使用商品有效认证
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一项商品上有商标的实际使用,在与该项注册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项目上注册,应被予以维持。
若商标注册人出具的使用证据所针对的商品项目,并不是其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而是与之类似(并非注册的核定项目本身)的商品,则该商标的注册应被撤销。
若为“部分撤销”,具体地针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一项(或几项)。注册人应针对该一项(或几项)商品完成举证。商标注册人所举证据并非该一项(或几项)商品,而是与该一项(或几项)相类似,则这枚商标就该一项(或几项)商品的注册应被部分撤销。
3、实际使用证据
①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若为孤证,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②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这类证据是应对撤三案件的“优良证据”,是企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或者应对三年不使用搜集证据,应重点搜集的方面。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优良的证据形式是“展会的会刊”和参加展览的合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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