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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中公司提供的无效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4-11-07 02:18:00 浏览 229次

一、公司提供的无效证据

1、商标法意义上的自制证据或涉嫌自制证据

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等此类自己或联合他人能够制作出的证据,均称为自制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人惊讶了,原来保存的那么多证据都是没有的啊!

商标撤三中公司提供的无效证据有哪些

2、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有效的使用证据中是否体现了商标标识,且这些证据是否能证明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证据中是否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3、证据中使用商品、服务能否证明与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相同

举例:A公司经营服装行业,商标注册了25和35两个类别,当35类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在服装上使用,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证明35类的商标使用。

4、证据为未经公正的影印件

很多人提供的证据非常多,但都是复印件,非原件一般不被认可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经公正的复印件方可有效,但作为一般中小企业,有多少企业会经常将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呢?恐怕少之又少,等到被撤三时再公证已经来不及了。

5、能否及时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

这点为关键中的关键,你的商标被撤三了,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时能否准时收到通知书最为关键。

二、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系对驰名、著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以防止削弱商标的显著性,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

2、商标发生权属纠纷,等待行政司法裁决等。

3、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

4、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

5、其他足以影响商标正常使用的情形。

另外,企业可以与撤销申请人或其代理联系,了解撤销原因,争取通过谈判让对方撤回撤三申请。企业认为对方提出撤三申请的理由不充分或者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