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美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包括制定法和普通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虽然,司法保护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但是行政保护也是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且有其独具特色的保护体系。

美国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隶属于商业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职能非常有限,就专利行政处理而言,一般仅限于处理发生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对专利与商标局作出的抵触(interference)争议裁决不服的行政争端,其实质主要是处理行政纠纷,并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冲突等纯民事性质的纠纷。
但除此以外,美国还有其他几个重要的行政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theFederalTradeCommission,简称FTC)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简称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theOfficeofthe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简称:US-TR)OFTC的主要职权是反不正当竞争,享有调查权、执行权和提出诉讼权。而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密切,因此FTC在行使反不正当竞争职权时,很有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保护当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ITC在贸易事项上拥有广泛的调查职权,特别是就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对进口贸易中发生的与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是其主要职责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关税法》“337条款”中。ITC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上拥有行政调查、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的行政职权,负责处理外来产品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和侵权行为,阻止外来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从而保护着美国的本土利益。USTR的职权主要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负责处理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例如,根据“301条款”对外国不正当贸易行为的控诉作出处理等,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外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市场准入方面的不公正做法的规定。根据“特别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保护海外知识产权的行政职权主要表现在确定重点国家、发起调查和进行制裁等方面。⑴
综观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其最大特点是侧重于运用行政权力实现海外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打击了美国海外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使得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获得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其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事实上,美国负责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职能极其有限,甚至几乎没有行政处理权和行政查处权,以致我们经常忽略了美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但涉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非常广泛,包括行政管理、行政裁决、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内容,且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相关保护措施环环相扣,构成一个相互联结的有机整体。美国对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不同的机制,在应对互联网产业全球化贸易的大环境下,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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