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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异议?

发布时间 : 2024-11-07 11:15:00 浏览 262次

1.虚假声明。

在介绍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时,我们提到,美国官方要求在提交使用证据的同时,一并提交宣誓书。

美国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异议?

而宣誓书中包括:“宣誓人证明所有商品及/或服务均已实际投入使用。宣誓人知晓,基于故意的错误声明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也将危害申请/注册的有效性。

基于以上,若后续宣誓书中提及的商品未被实际投入使用,则对方可以主张申请人在申请时蓄意提交了虚假声明而提交异议或无效。

同时,主张该商标系基于欺诈而获得的注册。

2.不使用撤销。

严格来说,美国没有所谓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即,商标未使用仅两年。

只要对方可以证明商标申请人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且没有继续投入使用的意图,依然可以提起无效(美国撤销为无效的一种)。

同时,即使对方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已满三年,若对方存在充分理由,商标依然可以不被撤销(如:天灾人祸;商品较为复杂,商业计划的周期较长)。

三年不使用撤销,仅是一般而言,若不满三年而提起撤销,撤销人除证明商标不使用外,还需证明对方无使用意图。

而该种证明责任较高。年而不使用,官方推定对方无使用意图,对方需要指明存在后续使用意图的。

同时,在商标不使用撤销中,若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申请的商标(主张了颜色及设计),仅是存在较轻微的非实质性变动。

而消费者能够将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申请商标辨识为相同商标的,则该两件商标属于法律上的等同商标。销人完全可以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