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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彩色商标的新标准8月10日

发布时间 : 2024-11-30 07:30:00 浏览 281次

商标由《兰纳姆法案》定义为“用于识别和区分他人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来源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单词,名称,符号或装置,或其任何组合”。程度取决于商标的独特性。区别的”商标可以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单一来源。在将这些法律概念应用于颜色时,重要的是要考虑颜色是用作来源标识功能,而不仅仅是装饰或功利目的。

美国彩色商标的新标准8月10日

对于要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商标,需要“获得的独特性”(或次要含义)的证明,这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该商标,大量的消费者建立了与该商标的关联。(与商品/服务结合使用时)具有单一来源。获得彩色标记独特性的基本原理是,有可能像描述性文字标记一样,一种颜色最终会表明产品的来源,因此有可能受到保护。

但是,在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裁定:“根据产品的颜色设计特点,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颜色标记可以具有固有的独特性。于ForneyIndus。c.,第-1073号(联邦法院,4月8日)(着重强调)。话说,如果商标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则不需要显示次要含义。

所涉及的注册具有在黄色到红色渐变标记上方的黑色实心条纹,该条纹被描述为应用于ForneyIndustries,Inc.(Forney)的产品包装。(Forney)试图注册该商标而未显示其独特性/次要含义。最高法院的判例,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引用了沃尔玛商店公司(Wal-MartStores,Inc.)诉萨马拉兄弟(SamaraBros)案中的裁决。ualitex一公司诉雅各布森刺。公司。案件“明确表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特定颜色永远不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而只能在获得的独特性展示中进行注册。管如此,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是TTAB犯了错误,认为基于颜色的商业商标在不区分产品设计和产品包装商标的情况下永远不会天生具有独特性。基于不同颜色的产品包装标记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

根据联邦巡回法院最近的意见,如果颜色标记和所创建的设计足以表明包装中的商品来源,则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时,颜色标记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此决定消除了商标所有者获得彩色商标注册的障碍,但在确定商标的固有独特性时仍必须权衡Seabrook因素,并且在使用之前应考虑使用的颜色和图案所产生的总体印象。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