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 : 2024-12-21 06:15:00 浏览 591次
一、美国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1.商品分类一定要细化,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

2.区分主簿和副簿,这与美国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缺乏显著性且缺乏第二含义,但尚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被注册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标通过连续五年的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性的。
3.注册后的维护与续展。美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日起第5-6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
4.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
二、美国商标申请形式:
1.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
2.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3.国内基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三、商标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2.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3.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4.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5.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6.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7.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8.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申请,未附送肖像人授权书的。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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