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非传统商标注册制度
发布时间 : 2025-01-13 12:30:00 浏览 281次
《兰哈姆法》第45节规定:“商标一词包括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样,或以上元素的任何组合,它:

(1)为某人所使用;或
(2)某人真实地计划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并向注册机构申请,在依据本法设立的联邦商标登记簿上注册,用以识别某人的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标明商品的来源(即使来源未知)。RIPS协定一致,《兰哈姆法》仅仅对商标的显著性作出要求,任何标记只要能够识别某人的商品并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即能够作为商标注册。多数国家商标立法不同,《兰哈姆法》未对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形式进行列举,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哈姆法》的成文法律规定以及其内在法理都说明:只要一个标记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显著性,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种宽泛规定给予各种非传统商标注册提供了可能性。哈姆法》实施后,原先很多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记都可以获得注册,例如商品包装、商品形状、声音、气味、触觉等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保护。EP则分别对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以及全息图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进行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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