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对商标的区分
发布时间 : 2025-02-11 06:15:00 浏览 265次
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很高,《商标淡化修正法案》(简称TDRA)新增加的43明确规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看其是否被广大美国的消费公众所广泛认可,以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RA的起草者解释,广泛认可、广大消费公众等法律用语直接否定了利基声誉,即否定一定的相关公众知晓度在寻求反淡化保护中的运用。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区分为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有关防止混淆的规定采用广为人知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第2款有关淡化理论的规定采用;著名的商业标志的措辞。商标只限于在相关的消费者中知晓,而著名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周知,即在不特定的众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间周知。著名商标是知名度高于知名商标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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